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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br《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半岛体育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为扎实推进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激活养老服务市场,满足社会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我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购买服务对象。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

  5. 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采取先市四区后旗县、先城区后农村的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并适时调整。

  (二)购买服务标准。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1.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2.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分别按每人每月150元、2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3.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4. 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老人,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享受护理补贴、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后,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2020年,在《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附件1)框架下,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居家养老购买服务,重点购买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从2021年开始,在《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框架下,由市民政局根据以前年度购买服务绩效评估以及老年群体服务需求等因素,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发布一次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标准)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包。

  (一)购买主体。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为旗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组织实施。

  (二)承接主体。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或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具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力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2.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服务经验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与从事购买服务相配套的信息化运营平台;

  3.在各旗县区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养老服务社会组织,3A级以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和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二级以上养老机构优先;

  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同时,积极鼓励支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市场准入制。

  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邻居或社区工作人员代理提出申请。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次年须复核上报,实行动态管理。

  (二)受理、初评。社区(村)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对象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保障范围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将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予以公示。

  (三)审核、审批。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村)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区(旗县)民政部门,区(旗县)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将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申请人终端号码等)及时登记入档并录入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由市、旗县区财政按1∶1比例匹配,纳入市、旗县区财政年度预算。

  (二)全市统一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统一使用后,按照监管平台自动生成的数据据实拨付购买服务补贴。

  (一)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退出机制。购买服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退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退出后12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二)服务商退出机制。建立购买服务动态进退机制,各旗县区应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罚条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旗县区应及时终止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规范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以老人需求为导向,对老年人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居住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提供依据。

  (二)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评估、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予以监督考评,主要从老年人满意率、服务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有效投诉结案率、服务档案等内容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等级管理与评价体系。

  (三)市、旗县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市财政、民政部门组织专项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承接主体的信用体系。各级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并作为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购买服务信息等数据纳入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购买服务机构应与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对接,确保互联互通。

  2.助浴服务: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助浴过程应有家属或两名以上服务员在场;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情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和浴室内通风。

  3.助洁服务:协助刷牙、洗脸、洗脚、按摩;清洗、更换床单和衣物;打扫室内外卫生;入户理发、上门照料、缝补衣服。

  4.助行服务:陪同能够自理的老人聊天、散步、就医、走亲访友、户外活动、洗澡、银行取款、购物等。

  5.呼叫服务: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率达100%;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6.代办服务:应按照老人的要求种手续、代缴各种费用、帮助老年人代购生活用品等。

  7.护理服务:协助穿脱衣服和入厕,方法得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衣服整理放置有序;定时为卧床老年人翻身,无褥疮。

  1.心理慰藉服务:根据老人实际情况提供上门聊天、读书看报、耐心倾听,能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舒缓老人情绪,排遣孤独感,或通过其他陪同方式满足老人的心理需求。

  2.心理疏导服务: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3.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老年人需要,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政策解读等免费公益类服务。

  1.安装维修服务:门窗、纱窗,热水器、净水器、洗衣机、电脑、灯具等安装维修。

  1.医疗协助服务:应遵照医嘱及时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就诊、住院陪护、购药送药、足疗(仪器)、社区卫生服务;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

  2.康复护理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执行医嘱,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养老服务产品。

  3.健康指导服务:通过电话、网络及会议报告或老年学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教育。

  □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

  老人基本情况、社会救助情况半岛体育、健康状况及拟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待遇已于年月日至月日在本社区和居住小区同时张榜公示,情况属实,无异议。

  经在社区和申请人居住小区公示3天(有/无)异议,经街道评估审核,(同意/不同意)社区初评意见。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社区、街道、旗县区民政局各一份,申请时应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地点: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均可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一)独居老年人,是指家庭成员只有一位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且其子女不在同一居住小区(自然村)居住、或者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家庭,其身份社区(村委会)认定。

  (二)计生特扶老人,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家庭,其身份由旗县区卫健部门认定。

  (三)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是指日常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人员身份由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照相关评估标准进行能力评估。

  (四)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倍低保标准以下的家庭,由旗县区民政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