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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体育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口老龄化阶段,整体的社会生育环境、小规模的家庭结构等,使得我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会面临较大的养老压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传统养老模式,是解决养老问题的有效手段,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智能化养老服务逐步的融入传统养老模式中,为我国创新养老模式提供了契机。但是,居家养老以及智能化养老服务仍然面临着制度建设不完善、评估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的问题,不利于养老服务的体系建设。分析优化养老服务中的法律问题,不断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老年人权益,为其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我国已经逐步的进入了老龄化时代,且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老龄化问题将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如何定义老龄化?就国际上的习惯而言,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确定为老年人,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是老年人。当一个国家的老年人达到一定的比例,通常认为是,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占到国家或者地区总人口10%,或者是六十五周岁的老人达到7%,那么该国家和地区就进入了老龄化阶段。2021年5月11日,我国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60周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超过了18%,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龄化成为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的老龄化进程进一步深化,导致新时代养老问题也在激化,中国人传统的“养儿防老”等养老理念,在现阶段的社会实践中,似乎变得不再可行,政府养老、家庭养老等模式逐渐的暴露弊端,无法满足当下老年人多样的需求,也无法平衡年轻子女“工作”和“养老”之间的矛盾,新型的养老模式研究势必要解决各类矛盾。结合中国的社会养老现状,剖析存在的各类问题,探究更为科学合理的养老模式,以期能够完善基层养老服务,推进社会科学养老模式,构建健康的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多样的养老服务,减少老龄化进程加快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

  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分析,2021年我国老年人占比相较于2010年上升了5.44%,老年人人口比例上升,社会的养老压力加大半岛体育,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分析我国目前的养老现状。

  我国的人口出生率降低是加速老龄化进程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主要和我国的生育政策息息相关,2016年,我国的出生人口出现高峰,这是全面开放二孩政策的第一年,人口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在此之前,主要的生育政策还是计划生育,严格的限制了人口的快速增长,目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三胎政策”,以期解决人口出生率下降的问题。可见,社会生育政策深刻影响着我国人口的增长,近年来人口出生率不足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导致了现阶段养老问题窘迫的局面。

  “未富先老”这一形容是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解读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时所提出的,主要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为949美元,而一些发达国家,比如日本在1970年时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其当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974美元,1994年进入老龄社会时为38822美元,相比之下,我国在进入老龄化社会时,经济水平还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所以,老龄化问题的提前出现给我国的社会保障、经济发展等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目前,我国的老龄化速度加快,养老服务的社会压力进一步激增。

  老龄化问题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一些关于老龄的政策也在不断的出台,刺激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但依旧是供不应求。能够提供完善的养老服务的机构较少,专业的护理人员队伍建设缓慢,养老行业的市场发展水平低,社会“未备先老”的局面凸显。当然,在政府政策的推动之下,社会养老机构的发展逐步的完善,养老服务机构也总体保持增长,且,养老行业的市场发展潜力较大,配套的保险、金融等行业也在不断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老龄化问题的解决。

  在过去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动下,我国逐步的形成了“四二一”的家庭结构,四位老人的养老压力落在一个家庭之上,子女无法兼顾“工作”和“养老”,造成了老无所养的局面,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对于老人的情感、身体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我们所强调的“养老”,并不仅是指让老人生活下去,而是在保障老人生活的同时,也要满足其情感以及生活质量的需求,达到高质量养老,让老人幸福的生活。所以,对于“四二一”家庭结构下的子女而言,居家养老的可实施性较小,小规模的家庭养老压力过大。

  综上,老龄化问题是世界性的问题,我国的老龄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半岛体育,导致了我国养老局面的窘迫性,社会总体的生育环境使得我国人口出生率在不断的下降,这是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原因,“未富先老”、小规模的家庭结构等,加大了我国的养老风险,虽然政府在不断的出台各项政策来应对这一挑战,但是这个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

  社会整体的养老压力增大,对于我国养老模式的探索也成为当前学者们关注研究的一大方向,现阶段我国推行的养老模式为“9073”模式,即以家庭养老为主要的养老方式,社区和机构参与养老的一种养老模式,家庭养老占据90%,7%的老年人享受社区养老,仅3%的老年人进行机构养老,面对不同情况的老人,采取不同的养老方式,这种主流的养老模式,能够很大程度上满足不同需求群体。

  养老是我国社会目前面临的重大问题,养老的压力并不仅仅是一个家庭,一对子女的分内之事,更是国家政府保障民生的分内之事,党和国家已经意识到了养老问题的严峻性,并开始了有效的改革探索,总体而言,我国的各类型养老方式需要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但在现阶段的养老服务中,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存在明显的缺失。

  现阶段,我国的养老模式已经落后于了人民的现实需求,党和国家的一些指引性政策和导向难以改变我国传统型的以家庭为中心的养老方式,国家自身在养老服务中的参与空间很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过数次的修改,目的在于探求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现状的养老模式,为我国的养老模式指明了一个发展方向,即社会分流国家的养老责任。但是根据现在已有的研究发现,仅仅依靠家庭和社会,而放弃国家对养老问题宏观层面的制度规划,很难有效的发挥二者的全部效用。社会和家庭养老相较于国家而言更具有自由化、道德化等的特点,忽视了理性的国家制度构建,养老责任向社会和国家流转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发挥引导作用是很关键的一步。

  国家在养老服务体系中主要发挥的作用可分为四个方面,即引领作用、给付责任、制度建设以及责任监督,具体言之,国家的引领作用已经在系列报告和法治社会规划纲要中有了详细的论述,给付责任也已经通过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稳步推进,而国家的制度建设和监督责任处于相对薄弱的阶段。尽管我国的《宪法》已经规定了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医疗权和社会救济权;以及老年人在家庭中应当获得赡养的权利,但是在下行实践过程中,这些条文仍旧停留在指引的层面,难以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主要也是明确了一些宣示性的条款,例如:在第三章社会保障部分,大多都是“应当给予照顾”、“依照规定给予补贴、救助”或者“鼓励建立XX组织或XX模式来保障老年人权益”这样宣示性的条款,没有涉及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具体的实现这类权利。

  国家制度建设的缺位,使得养老层面立法和实践无法有效衔接,不利于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性作用,难以面对老龄化风险,所以,尽快弥补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是完善国家养老体系建设、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应有之义。

  前文所述,我国的养老制度建设方面存在问题主要在于立法层面和服务制度的建设层面。在完善我国养老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更要明晰政府的主导作用,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在完善的制度建设基础上,在国家的领导下,有序的开展养老工作,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危机。

  首先在立法层面,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养老保障体系是保障老年人享有优质养老服务的基础,《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体上对养老问题和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我们应该将其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可以以基础法为核心、配套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来保障法律措施的操作性,比如说可以出台一些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老年人权益保障进行精细化的规定等。其次,立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推动社会力量的参与;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已经相对成熟,但是政府的力量毕竟有限,通常难以直接的提供具体服务措施,应当适当的引入社会力量,形成政府主导的社会养老产业,具体而言,国家财政要加大养老服务业的投入,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而且要发动政府的力量,整合养老行业的各部分资源,形成行业的多部门、多机构联动。最后,要加强国家的监督责任,一方面是国家的社会监督,保障各方面的政策落实,建立养老信息的反馈平台,提高监督的效率;另一方面是国家的司法监督,保障老年人权益应当体现人文主义,推广老年法庭的适用,妥善合理的解决赡养费用、赡养义务的履行等的案件,从优解决,做到法理和情理的结合。

  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离不开养老机构的参与,在现行的养老模式下,机构的有效参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居家养老的困境。但这种模式发展规模有限,且推行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克服养老机构服务建设中的难点,对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让老年人获得幸福感有很大的意义。

  本文所指的机构养老是指以社会的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养老地,在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下,依靠亲人(主要是指子女)的资助,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我国目前的养老机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和民办民营,这几种模式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境。第一种公办养老机构定位存在偏差,资源短缺问题严重,而公建民营作为主流的养老机构模式,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着资金隐患以及经营风险,民办民营的养老机构,缺乏了国家政策的支持,其自身的发展能力不足,运行较为困难。综合而言,各类型的养老机构发展都存在相对较为共性的问题。

  第一,资源短缺但资源的利用率较低。在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情况下,机构的各类资源存在明显的供不应求的问题,且机构分布不均匀,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资源短缺更为严重,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意愿较低,机构服务价格较高,出现了资源的闲置、入住率较低等的问题。一方面是资源短缺,另一方面是资源利用率较低,这一矛盾限制了养老机构的发展。

  第二,养老机构的自身发展力不足。虽然国家的政策以及财政都有对养老机构的发展进行扶持,但是经济问题仍然是这些机构自身发展较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一,机构养老服务的费用高低影响了老年人的入住意愿,入住率低导致养老机构可能存在负债运营的情况;其二,各机构受到政策补贴的程度不同,一些小规模的机构往往难以收回投资成本,经营困难。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机构养老难以迅速发展。

  第三,养老服务的提供较为单一。随着经济的发展,老年人的需求更加的多元化,对机构养老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养护”服务已经无法满足,他们更为注重的医疗康复、精神文化等服务的提供,但是大多数的养老机构都无法满足,而一些高端的养老机构提供更为全面和高质量的服务,由于费用偏高,所以并不被大多数老年人考虑。

  第四,养老行业专业化人才较少。养老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服务,其需要的人员更为的综合化,而我国目前专业化的护理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着较大的缺口,且由于这些职位的社会地位不高,对这方面的人才培养也面临着困境。

  综上而言,虽然我国现行的养老模式中有社会养老机构的参与,但由于其本身发展面临着一些问题,导致其参与程度较低,尚且无法成为多数老年人养老的选择。

  机构参与养老是我国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养老模式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被更多的老年人选择。目前而言,养老机构的发展速度较慢,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可以从政府和社会两个角度入手,引导其向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对于政府而言,要出台相应的规章,做到对养老机构宏观上的指引,以及为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和监管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比如:加入对养老机构的资质认定等实施细则;同时加大国家财政的支持力度,大力引入社会企业的力量,形成多行业间的合力,增加养老资源的投入,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

  从社会层面而言,要提高护理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岗前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等,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还要注重培养多元化的人才,包括医疗护理、心理咨询、营养膳食等各方面,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生活需求。

  居家养老是我国过去最主要的养老模式,也是应对我国老龄化问题有效的制度选择。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之间并不存在清晰的界限,社区养老的提供是对居家养老的重要补充,主要是对日间无人照料的居家老人提供社区服务,对于居家养老的老人而言,其子女并非专业的护理人员,且要忙于工作,日间无法满足父母的养老需求,而社区服务的提供,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201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要推动居家、社区养老等的融合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成为养老模式的新探索,但这一模式的展开,也存在着现实和制度等方面的困境。

  家庭是社区居家养老的主要参与者。一方面,“养儿防老”等的传统养老观念根深蒂固,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明显的变化,这种局限性的家庭养老观念,阻碍了老年人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意愿,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问题,也是老年人主观因素对其客观行为的影响,且特有的“面子文化”,也影响着老年人的养老选择,这一内在阻力不可忽视;另一方面,现有的“四二一”小规模的家庭结构,相较于曾经多子女的家庭结构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一个家庭的养老压力越来越大,子女的工作环境也发生了变化,无法有效的兼顾“工作”和“家庭”是当代年轻人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家庭的养老风险急剧的增加。家庭结构的“变”与老年人传统思想的“不变”之间存在着矛盾,影响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选择。

  面对这一现实困境,提升家庭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意愿非常的重要。一是家庭要尽可能的克服“四二一”模式产生的养老问题,承担起相应的家庭责任,关怀老年人,注重他们的精神状态的发展,作为子女,要不遗余力的承担其赡养老人的责任,让他们能够融入到和谐的家庭生活中;二是家庭成员要督促老人能够积极地参与到社区养老服务中,淡化家庭和社区的区分,帮助老年人走出家庭这一包围圈,敞开心扉的融入社区之中,让其能够在社区的帮助下,与其他的老年人互助,享受到社区养老的成效,既能够减轻家庭的压力,又能够满足老年人精神层次等方面的需求;三是家庭要积极配合政府推行这一养老模式,这既是对家庭养老的减负,也是促进多元养老机制建立的方式,避免传统家庭因素给社区居家养老造成的阻力。

  居家社区养老的推行不仅面临家庭的“变”与“不变”的现实困境,国家制度层面的不完善,也对维护老年人权益,构建多元养老服务体系有一定的影响。首先,对于养老模式的探索与选择,缺乏了专门的立法,即使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综合的对老年人物质生活保障做了基本的规定,但对于我国应当采用怎样的养老模式并没有细化规定,只是第五条第二款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如何具体的开展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撑。其次,对于一些地方已经根据现实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养老服务条例,也是基于原则性的规定,实操性还是比较弱的,而且具有个性化,对于国家整体的养老服务的建设参考意义较小。第三,养老服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单一的法律无法有效的对其进行规制,而现行的养老方面的法规规章与其他的法律之间的协调性较差,比如社区居家养老会涉及到合同订立、机构的审批等的问题。

  要注重居家养老制度建设的完善,从而破解这一主流的养老模式面临的困境。一是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专业人才的培养制度,提升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这些养老服务人员的主管部门要注重引流新的人才,建立职业激励、培训机制等制度,充实专业化水平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二是完善社区居家养老保障方面的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和党中央关于养老保障方面的措施,高效的配置养老资源,一定程度上倾斜于居家养老服务。三是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财政补贴制度,国家资金的注入能够激发社区居家养老的活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增加这一养老方式带给老年人的幸福感。

  目前以及未来较长时间里,我国的主要养老模式,还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依托社区养老,机构养老进行补充,虽然这种模式存在各方面的问题,但这是有效解决我国老龄化问题的较优的选择。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逐步的融合,也是缓解4-2-1小规模家庭结构养老压力的一种途径。随着现代技术的提升,智能化养老也成为一种新的趋势,传统养老与新型养老方式的结合,给我国养老模式的探索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智能养老”并不完全是一个新兴概念,这种养老方式主要是融合了现代的智能技术,将其运用于家庭生活以及养老方面,给居家的老年人带来各种便利,比较常见的有家庭监控系统、老年人手环等。智能化养老模式是以现行的各项技术为依托,结合“互联网+”的理念,研发和应用于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养老模式中的智能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提供更为便利、安全、高效的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

  我们现在处于人工智能的时代,智慧养老服务的探索是构建“智慧城市”的一部分,也是养老模式创新发展的必然选择。首先而言,老年人和我们一样,身处互联网的时代,智能化产品已经逐步的渗透我们的生活,微信、线上购物等也已经影响到了他们的生活,智慧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能够帮助老年人使用各项智能设备,增强他们的接受程度,使他们也能够逐步的融入智能化时代,提升他们现阶段的生活能力,有效的降低对他人的依赖。其次,创新我国现阶段的养老模式,智能化养老服务能够优化养老资源的配置,有效的缓解现有的养老压力,而且,这些先进的智能设备融入老年服务中,能够满足他们的更多的养老需求,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发展,提升养老生活质量。

  2012年在“首届全国智能化养老战略研讨会”上,这一概念被首次提出,我国的智能化养老模式的探索正式起步,随后,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对构建智能养老服务体系进行指导,2015年印发《“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鼓励智能化养老产品的引用、推广智慧养老生活,2016年民政部门的十三五规划中提出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手段与养老服务的彼此融合等,国家的政策在逐步的推进智能化养老模式的深度探索。

  各个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各项政策,有效的对本地养老服务现状进行指导,但各地的法规位阶较低,且各项政策较为分散,政府部门间的联动力不足,使得具体实施过程中,文件的政策效力难以发挥。

  基于传统养老模式,融合新兴技术的发展,智能化养老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如何满足老年人个体存在的不同需求、智能技术的侵权、养老服务的评估监督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的生活在逐步的智能化的同时,数据泄露是很大的一个潜在威胁。智能化养老服务平台的构建,使愈多的老年人的隐私数据也面临这样的风险,而且,老年人辨别能力较低,所以近年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诈骗团伙不断的兴起,我国目前的电子信息数据保护的整体水平不高,虽然说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于共同侵权、隐私权等保护的规定,但是关于电子信息的隐私权保护还处于空缺状态,关于多个主体共享同一信息,发生数据信息泄漏时,如何追责,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评估监督体系。在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中,缺乏这样一个独立于政府、服务平台、养老机构社区等的专业团体进行监督,主体不够明确,依靠机构、社区内部监督,效果十分有限,而依靠政府的外部监督,将会出现政府既是养老服务的参与者又是主导者的局面,不具有可行性。严格的养老服务监督体系构建,能够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保障老年人的各项权益。

  在智能化的养老服务过程中,参与的主体比较多,服务人员、政府、养老机构、第三方信息平台等,各方主体提供的养老服务水平参差,无法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养老市场出现了混乱的局面。不同的主体之间,都依照自己的标准和流程提供养老服务,标准不统一,阻碍了智能养老行业的良性发展。

  2012年始至今,我国的智能养老模式的探索与构建不足十年,各项制度也不足够完善,根据以上对我国目前养老服务的分析,我们应当借鉴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优化智能养老模式的探索,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智能养老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各种制度和法规的约束。首先,制定规范智能养老服务的专门法是必要的,健全的法律制度能够保障智能养老服务的有效构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方主体在这一体系的构建中应当发挥的作用,能够统一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服务市场的发展,更好的发挥智能化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其次,要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各个地方政府,应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指导下,细化本地智能养老服务的规章,因地制宜的优化养老服务,帮助老年人更好的接受和融入到智能化的养老模式中。而且,要加大政府政策和资金的扶持,智能化养老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资金和政策的支持,单靠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无法形成科学的养老服务体系。给予第三方智能信息开发平台、养老机构、专业服务人员等各方主体支持,构建合理高效的智能养老体系,推动我国养老事业的稳步前进。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老年人也在享受智能生活带给他们的便捷,为了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好的养老服务,构建电子信息数据库是必不可少的。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平台,实现各平台间的兼容,构建完善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是满足老年人各项需求的有效手段。数据库的规范构建是重要的,同时不可以忽略数据的隐私保护,要尽快的完善电子数据隐私保护制度,规制平台为了经济利益泄露数据的行为,让侵犯老年人数据隐私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充分的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结合已有的隐私保护制度,增加数据侵权的保护条款,且要明确各主体侵权的具体责任,建立健康的智能养老服务提供平台。

  就外部监督而言,要着重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明确政府的具体监管部门,防止产生后果时各部门推诿的情况发生,对于市场养老服务项目的提供,政府要做到日常监控,谨防养老服务市场的混乱,对参与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的一些企业,要严格的监督其智能养老产品的质量等,以免造成人身侵权损害后果。就内部监督而言,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于养老服务的专业化人员尽心监督和评价,对于参与的信息平台进行监管,能够有效的保障养老服务水平,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我国目前的养老形势是比较严峻的,传统的“居家养老为基础、依托社区养老、机构养老补充”的养老模式,仍然是解决我国养老问题的有效手段,但是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智能化养老服务不断的融入传统的养老模式之中,促使我们探索,如何有效的融合现代技术与传统养老方式,完善而又合理的制度建设,能够帮助我们探寻创新之法,有效的缓解老龄压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